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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广告险遭强奸,涉嫌强奸未遂如何处罚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2-07 09:10:25 | 点击量:

“快过年了,租个女友回家过年,让父母开心……”近年来,此类信息层出不穷,大家都当是开玩笑。但近日一女生因缺钱而相信了“租女友过年”的信息,只身前往赴约险遭强奸。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下强奸未遂的处罚和认定。

误信广告险遭强奸

新闻回顾:

1月9日,徐某到火车站接上阿莉。途中,阿莉与朋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让对方看到周边环境。

最后,车子停在衢江区一幢三层农居房前,阿莉下车前又给朋友发送了定位。

徐某将阿莉带上二楼,反锁房门后开始动手动脚。据阿莉事后向警方陈述,徐某不顾反抗把她推倒在床上,还殴打她,她试图逃跑未能成功,按下微信语音向朋友呼救。

朋友在收到求救信息后报警。根据定位,民警迅速锁定案发地。处警警员称,他们破门而入时,徐某正掐着阿莉的脖子,阿莉的衣服已被扯下。

经查,徐某34岁,衢州人,小学文化,长期无固定工作,此前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入刑,不久前刚出狱。

强奸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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