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母亲看上了一套跃层复式房,在陪母亲看上过程中,张女士不慎从二楼摔下,导致一级伤残。后来张女士向中介和房屋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下面文典成都律师 带大家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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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住在海口,买房是她的梦想。2015年的一天,她在网上看到海口市某小区10楼108房的房源信息,房屋的户型、价格等都合适,张女士便打算实地看房。
据悉,108房的所有人是王某。2014年10月,王某的父母将108房房产证影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房产中介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委托该公司推荐出售此房。
2015年4月,王某通过他的父亲王某某雇用张某某等装修工人对108房进行装修。因为该房是跃层复式,从房屋首层到第二层没有正常通道,装修工人遂在房屋的第二层凿开一个洞口拟作为建造连接一、二层之间的楼梯所用。在楼梯建造完工之前,暂时以竹梯作为连接108房一、二层的临时通道。
2015年4月25日上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王某某要带张女士去看房,并询问王某某“那边有工人施工吗?”王某某回复“应该有”,并将装修工人陈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工作人员。当日108房并未施工,张女士和母亲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来到108房时,陈某恰好不在,因此房间内没有人,不过房门是开的。
张女士和李某某直接进入108房,在李某某的劝说、协助下,张女士穿着高跟鞋,攀爬竹梯上到108房的二楼。张女士在二楼看房时,踩到二楼地面洞口上的覆盖物,从二楼洞口坠至一楼受伤。随后,张女士被李某某从10楼的108房移到1楼的草坪上等候救护车,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1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10735.97元。
2016年1月21日,经张女士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女士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康复费用进行评定。经鉴定,张女士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随后,张女士将王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90787.49元。
本案中,王某、中介公司及张女士都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故一审认定张女士因伤残所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307613.78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各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不当,本院应予调整,王某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中介公司应承担30%的侵权责任,张女士自负30%的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确定问题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此出现了不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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