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三位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为什么案件是由日本东京本地裁判所审判,而不是移交至中国法院审判呢?且看文典成都律师 的解答。
跨国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律师认为,此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诉,是因为案件发生地在日本,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日本有管辖权。在国外犯罪的中国公民,我们依据属人原则也有管辖权,但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
属地大于属人的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行为地管辖最有利于取证;
另一方面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实际上控制了该涉嫌犯罪的公民。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地国已被刑事司法控制,而行为地国与国籍国之间又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国籍国就不能实现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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