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白内障用莎普爱思”这句广告语让广大白内障患者看到了希望,再加上郎平做代言人,更是让大家坚信了莎普爱思的治疗效果。但近期,该产品却因广告语存在“误导”、“夸大”而陷入舆论风波。文典律师表示如果该产品真有问题,其代言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简讯:
日前,某医学自媒体发文,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的治疗效果和广告营销。上周日,莎普爱思发布公告,对自媒体提及情况进行澄清。对此医院眼科专家表示,目前并无相关证据显示滴眼液对“延缓”或“治疗”白内障有效。
这一质疑莎普爱思的文章叫《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莎普爱思滴眼液的生产者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文章予以回应,其称滴眼液主要成分“苄达赖氨酸”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等。但莎普爱思的回应并未消弭公众质疑。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企业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莎普爱思的广告被证实是虚假广告,其代言人郎平女士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虚假广告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广告法》所规定虚假广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类:一是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二是虚假广告中的商品或服务推荐者——“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并未对广告代言人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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