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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夫妇遭处罚,违法收购上市公司行为如何处罚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11-10 09:48:09 | 点击量:

赵薇因“小燕子”一角成名后转而经商,几乎离开了大众视线。而近日,赵薇夫妇遭罚事件又一次引发大家关注,赵薇夫妇违反的是哪条法规?是如何处罚的?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赵薇夫妇遭处罚

新闻回顾:

9日晚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证监会将依法拟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处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另外,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容相同,规定了证券交易中的大额持股申报制度和空窗期的限制交易制度。

在收购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是收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收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收购程序等。这类行为危害相对较少,通常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是在收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是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其次是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其三,证券法还针对一些情况,规定了坚持收购者持股披露原则以及收购者持股一定期限禁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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