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上路跑活儿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将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一司机以为豪车不会被查,就用自己的奔驰上路跑黑车,结果还是被查,等待他的将是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下面,跟文典成都律师 一起来详细了解下。
新闻回顾:
新闻中的男子开奔驰跑黑车,自以为不会有事,可惜开的是福建奔驰Vito商务车,估计要是开奔驰G63就应该没事了,实在不行奔驰GLS以上也行啊。
据报道,“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该车正在从事非法营运!”重庆高速执法四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王毅介绍,当日接警后,大队随即在新立、拔山、忠县、普乐等收费站点布控,安排人员在路面实时监控,并组织人员通过值班中心密切关注路面通行动态。
11时40分许,驾驶人进入执法人员监控视线,同时也发现后方有执法车辆跟随,随即在忠县互通处继续行驶。13时40分,驾驶员逃逸至冷水收费站,执法人员随即在冷水收费站将车辆拦截。
但驾驶员仍拒绝开打车门、拒不出示证件。执法人员随即联系石柱县公安局赶至现场,对驾驶室喷射辣椒水,1分钟后,驾驶人主动打开车门,并被依法控制。
随后,车内乘客也依次下车,配合调查。乘客证明,该车在重庆至忠县途中,收取每人70元车费,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私家车非法营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对于非法营运的“黑车”来说,应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若该“黑车”还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情形,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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