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一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因采用微信作证而引发大家关注,这也是全国首例证人通过微信作证的案例。下面,文典成都律师 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案件经过及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新闻简讯:
2017年4月30日18时许,廖某蒋某和同伙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索道公交站,乘事主曾某上车不备之机,盗走了曾某放在裤袋内的1部Iphone6S Plus。正当廖某等人携赃准备逃离现场时,便衣民警将他们逮个正着。然而,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廖某和蒋某矢口否认扒窃他人手机。
昨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盗窃案,并通知一位现场执勤民警出庭作证。但该执勤民警并未“现身”庭审现场。原来,这是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首次尝试证人微信作证。执勤民警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只要登录“数字越法远程视频平台”,进行“刷脸”及身份认证后即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作证。
据了解,为确保系统安全,该平台实现“刷脸”的方式是参照“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网络应用国家标准”,证人、鉴定人在该平台通过“人脸识别+公安比对”校验身份、认证通过后,即可进入作证视频通道,法院通过后台操作将法庭画面和声音传输到证人、鉴定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同时将证人、鉴定人的头像和声音传输到法庭,即可实现微信庭审。法官还可根据庭审需要,在控辩审三方画面之间进行自由切换。同时,证人微信作证将被全程录音录像,刻盘存档。
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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