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消息人士27日透露,今年3月份在山东省烟台被捕的3名日本男子中的两人已于7月26日获释,中国政府向日方通告了2人已经洗刷嫌疑无罪获释。据了解,已获释的两名日本男子供职于日本地质勘测公司“日本地下探查”。“日本地下探查”一共有6名“员工”于今年3月份被捕,日方声称这6名日本人都是到中国“探查温泉”的,但其勘测活动,这些活动没有经过登记,属于无证照、无资质的勘测活动,而且还使用了中国明令禁止的放射性伽马测量技术。《朝日新闻》说,山东和海南是中国海军军港的所在地,因此可推断他们被认为有从事间谍行为的嫌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往明显增多,出入 境人员逐年递增。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也借机加紧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密、勾连策反等破坏活动。还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可乘之机,间谍猖獗泄密案日益增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作为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同这些犯罪分子做斗争。那么间谍行为有哪些?下面是相关介绍。
间谍行为指哪些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发现上述行为一定要积极举报,同时自身也要注意间谍的引诱,以面触碰法律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此外,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