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一师范学校在校生因超速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肇事者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检察院对肇事者作不起诉处理。那么,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怎么认定呢?交通肇事后先离开现场,后又回来投案的,可以从轻处罚吗?带着这两个问题,文典交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事件简讯:
2016年11月20日,24岁的李某某驾车与朋友二人沿曲靖市麒麟区长征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长征路双友钢铁厂路段时,该车前部与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车速达70码左右,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交警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案件移交麒麟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后,主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李某某2013年考入曲靖师范学院,同年9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2014年被授予上等兵军衔,2014年12月19日被授予优秀士兵证书。2015年9月退役后,其在预备役服役。了解案情后,经过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诚恳的认罪态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谅解协议。
文典交通律师: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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