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从斑马线过马路,却遇到车辆抢行,致使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今年6月,成都交警针对“车不让人”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近一个月来,礼让情况明显增多,但也有司机仍然我行我素。今天,文典交通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则“车不让人”致人死亡获刑的案例。
案例简述:
今年3月2日,崇州金盆地大道上,钟某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往世纪大道方向行驶。在通过一处人行横道时,为了赶时间,他并未提前刹车减速,反而试图抢道通过,不料与两名正常通行的行人发生碰撞。最终,造成一人抢救无效身亡,一人受伤住院。
在当天的审判庭上,还有一起案件也是因抢道酿成的悲剧。今年2月4日,司机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由崇州元通镇沿华怀路往崇阳镇方向行驶,当他行驶到华怀路某路口时,同样是因为抢道,将过马路的两名行人撞倒,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对各自的肇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庭上,两名肇事司机都低头承认了违法行为。法官认为,司机钟某某、杨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均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两被告人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崇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和杨某某有期徒刑各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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