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戴女士4年前外出打工认识了老乡王某,两人很快热恋并开始同居。2013年,王某准备开一家服装店,但由于资金不够,王某找到了好哥们熊某,熊某爽快答应借给王某6万元,王某写下借条,并承诺两年内还款。
半年后我和王某分手,店铺也随之关闭。还款期限届满后,熊某找不到王某,便要求戴女士还款。熊某认为,戴女士和王某平时以夫妻相称,其有义务还钱。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表示,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应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向熊某所借钱款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故戴女士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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