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和处罚主从犯,是毒品共同犯罪中一个重点、难点问题。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毒品共同犯罪,下面让文典律师来为大家介绍毒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以及处罚。
简单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也存在主从之分。具体认定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是从地位与角色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控制和主导地位,对共同犯罪的产生、发展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主要作用,影响和决定着毒品共同犯罪的进程和发展方向;而从犯仅起次要作用,一般处于从属、服从主犯的被支配地位。
二是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形成和客观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主观方面看,主犯是毒品犯意的产生和传出者,犯罪意志较坚定,态度较积极主动;从客观方面看,主犯参与毒品犯罪的程度较深,实施全部或主要的实行行为,其行为对毒品共同犯罪的完成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和影响毒品共同犯罪的规模、进程和危害程度。
三是从犯罪全过程分析。主犯是在毒品犯罪的犯意产生、共同故意形成、犯罪准备、行为实施以及共同犯罪完成的罪前、罪中甚至罪后整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往往在毒品犯罪实施前主动邀约他人、积极出谋划策,在实行过程中积极参与实施主要或大部分行为,在犯罪后控制、支配、分配毒赃等。反之,则为从犯。
四是从原因力方面分析。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大的人。对毒品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结果具有较大的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是主犯,反之则是从犯。
五是从犯罪利益方面分析。主犯一般是犯罪所得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往往占有毒赃、赃物的较大比例。一般而言,主犯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分赃较多;而从犯往往没有出资或出资较少,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纪要”也注意到了主犯在出资方面的特点,指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是主犯。有必要指出的是,一个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有多名主犯,主犯与主犯之间在罪恶大小上并非完全等同,不能因为主犯之间有差别就把有的主犯降格为从犯。
对主从犯的处罚
首先,对主犯要区别对待。主犯分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于这两种主犯的罪行和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毒品数量以及所有毒品犯罪事实对其进行处罚,不限于追究其本人直接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首要分子从严惩治的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总数量来处罚,同时考虑其在犯意提出、犯罪策划、共犯纠集、毒资筹措、具体行为实施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对其他共犯的组织、指挥、安排、控制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另外,不同主犯之间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对不同的主犯,判处刑罚也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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