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张某不赔偿,就在交警赶到现场之前,将张某的汽车开以及其货物扣押起来。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李某的家属将车辆和货物交出,李某的亲属不但不交出,还与民警发生争执,将其中一个民警打成轻伤。请问:受害人的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的车辆?下面让四川交通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本案中,作为受害人李某的家属无权扣押张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水果受到的损失,张某有权要求李某的亲属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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