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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07 11:26:38 | 点击量: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会选择诉讼离婚,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让文典律师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是起诉离婚,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如果还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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