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根据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移交线索对四川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监控视频和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检验的十辆柴油机动车在检验(测)线上有冒黑烟情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应当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形,但该公司对上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成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2024年涉嫌违法违规操作的监控视频进行核实,并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两名员工在对19辆机动车检验过程中通过使用OBD屏蔽器篡改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成都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温江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抽查该公司出具的部分历史检验(测)报告,发现有3份环检报告中自由加速法检验未按标准要求控制油门,发动机转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的标准检测要求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1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成都邛崃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接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移交线索,2024年9月4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邛崃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调阅监控视频和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在对川AU****(黄牌)东风牌重型仓栅货车、川AU****(黄牌)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川AJ****(蓝牌)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视性黑烟、取样探头中途脱落、取样探头松动导致插管深度不够的情形,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罚款1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成都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配合市机动车中心对成都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一辆手动档重型柴油货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要求选择档位过程曲线中最接近70km/h的80.2km/h档位速度进行检验,擅自选择了58.27km/h的档位速度进行检验,其档位选择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进一步调查及复检,该公司擅自改变档位选择会影响该辆机动车的检测结果,导致不合格的结果变为合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成都市双流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问题线索以及群众投诉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4日对成都市双流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2024年8月29日对一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不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B.2.3.2.4 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的要求,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