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的大致流程为: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你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下面,文典律所征地拆迁专业委员会律师为大家介绍厂房拆迁的补偿范围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厂房拆迁的补偿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备注: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
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
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
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的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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