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撤销监护权案件,随着法槌声响起,该案受害者小小也结束了缠绕自己一年多的噩梦。具体案情是怎样的呢?文典成都律师 带大家了解。
案件简述:
2017年8月,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分局接到一起刑事报案,黄陂区外来务工者彭某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妻子偶尔外出务工期间,在租的房子里多次对年仅11岁的女儿小小实施强奸。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黄陂区公安分局联系了专注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惠心·骄阳”工作室,在彭某某拒不认罪的前提下,工作室检察官进行了引导侦查。
从未接受过任何性知识教育的小小,在数次受侵害后并未告知母亲,直到被母亲发现身体的异样。小小母亲曾质问彭某某,但他矢口否认。在没拿到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小小母亲顾及家庭未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8月,她才向黄陂区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9月,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彭某某。
11月,黄陂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对彭某某以强奸罪情节恶劣提起公诉,建议从重处罚。今年4月23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事判决后,小小母亲以家庭经济困难、没钱请律师、不懂法律为由,于5月初向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支持其撤销彭某某监护权的申请。检察官在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
可作为湖北省检察机关首例支持由其他监护人起诉撤销监护权案,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如何在支持起诉中发挥作用,无疑是个挑战。因“撤销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一度有着“僵尸条款”之称。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以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均载有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直至2014年6月,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才出现了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本次案情,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援引了“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形成了《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小母亲的申请诉求,顺利在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
5月17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由检察机关支持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并当庭宣判:撤销彭某某对孩子的监护权,指定小小母亲为孩子的监护人。
此案从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在探索中极大地拓展了未成人保护的范围,对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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