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是怎么确定的?农村耕地征用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又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针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问题,文典成都律师 特为大家整理以下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就是对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规定,如果你还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了解,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 咨询电话,和成都律师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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