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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债权债务转移的认定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2-01 10:21:54 | 点击量:

A在B处购买了货物,并出具欠条“今收B货物,计款玖万柒仟元整。已付一万元整,尚欠捌万柒仟元整”。然后,B委托C出面催收该笔货款,同时出具了委托书,这样是否构成货款债权债务转移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货款债权债务转移

货款债权债务转移

针对上述案件,文典律师认为A与B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严格履行。A在收到B的货物并给付壹万元后,应当继续履行合约向B支付剩余的捌万柒仟元货款。

如果A主张B已将剩余货款转让给了C,B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这项主张是否成立就在于债权转让成立的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第二、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第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也具有可让与性。但是,B与C之间并没有达成转让的协议,原告本身也并没有将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C仅仅持欠据向债务人催要货款,不构成债权的转移,B是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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