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现实中可能出现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四川文典事务所刑事律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释疑,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注:本案经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转为公诉案件,因属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民事赔偿和解,公诉机关最后作出微罪不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有关“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该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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