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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债务重组的处理分析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2-12 17:22:05 | 点击量:

企业所得税中对债务重组的规定是税法规定范围内遇到经济困难的,债权人可按照与债务人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下企业所得税法债务重组,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企业所得税法债务重组

企业所得税法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方式

(一)以抵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限期、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所得(损失)的确认

(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或损失)的确认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有关资产的计价和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以其债权换取债务人的股权的,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接收偿还的,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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