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都适用哪些情形呢?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针对这些问题,文典成都律师 特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 一般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 无过错的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5.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确定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
7. 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而致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
《民法通则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8.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实践分析
1.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公平观念绝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均无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那些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4.公平责任原则既可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案件。
5.公平责任原则不同于公平原则。首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是一种交易公平的原则,此原则是以经济学上的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为根据的。而公平责任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种交换性质的关系。一方因他方的行为而受损害,能否由他方获得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赔偿,不是一个利益交换问题,而是一个损失分配问题;其次,交易公平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更不是后果。而公平责任则不同,如果对于造成的损害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处于非常悲惨的境地,富裕的加害人又无动于衷、一毛不拔,是与社会的公平观念相悖的,公平责任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不公平的结果的。可见,不能用交易公平的理论来作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根据。
6.《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表明该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属于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范畴,应由法官综合具体案情决定。但是,在上述另外七个专门条文中,除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57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其它条文均在相关方进行补偿的问题上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相关方必须进行补偿。也就是说,适用上述条文处理纠纷时,不可能出现损失由一方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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