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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抱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2-09 13:50:26 | 点击量:

抱养协议是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下在签订抱养协议时都需要注意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抱养协议

签订抱养协议时需要注意

(一) 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 登记与公证。

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签订送养协议需注意的问题,想要了解更多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和成都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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