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遗失的物品归为己用是否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下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详细介绍有关侵占罪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侵占罪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本罪属于身份犯。
2、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例如,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主观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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