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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辞退孕期女员工的情况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1-02 17:57:33 | 点击量:

用人单位一般是不可以辞退孕期、哺乳期员工的,但是如果孕期、哺乳期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还是可以辞退该员工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用人单位可辞退孕期女员工而不用赔偿的情况。

辞退孕期女员工

用人单位可辞退孕期女员工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

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女职工如有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在产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护之列。

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首先,单位要有规章制度;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劳动者已经学习并签收了规章制度;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在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此依法辞退并通知该女职工。

3、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

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无条件的予以辞退。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劳动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无条件的接触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阅读完以上内容,若您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获取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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