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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下水溺亡同行人员是否担责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8-03 15:12:05 | 点击量:

暑期是少年儿童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他们脱离监管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多发的时期。据统计,在各种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儿童的“头号杀手”。近年来关于暑假儿童溺亡的新闻可不少,孩子溺亡家长们很伤痛,悲伤之余往往想追究和溺亡小孩同游人员、溺亡地点的承包者或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那么小孩下水溺亡同行人员是否担责?下面是相关介绍。

小孩下水溺亡同行人员是否担责

【案例】

小学生小江、小波和小明(均为化名)暑期闲着没事干,家长又忙着上班没空陪他们,所以他们就经常自行凑在一起玩。2015年8月10日下午两点左右,正是一天中最热的时候,小江、小波闷得发慌,相约一起去游泳解暑。小明得知后,强烈要求同去,3人便结伴到附近的小溪中游泳。小明的水性不是很好,他游得兴起不知不觉就到达深水区,随后不慎溺水。小江看到后,很想游过去救小明,但因水深不敢相救。他急忙叫小波留在原地盯着小明落水的位置,自己则上岸跑到路边去喊人。路人得知后,赶紧下水将小明救上岸,民警随后也赶到现场。众人一起将小明送到医院。但不幸的是,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明的父母认为,3个小孩子中,小明的岁数最小,才8岁,也最不懂事。小江和小波作为大哥哥,认知能力均比小明来得强。他们不该自作主张将小明带去游泳,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为此,他们将小江、小波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小明溺水身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小明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未满10周岁的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小明到溪中游泳,不幸溺亡,其原因在于父母疏于对小强进行在特殊场所及溪流等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缺乏对他进行有效的保护,放任其外出玩耍。小明的父母应对孩子溺水身亡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小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缺乏对其行为的认知能力。法律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的义务。况且小江和小波发现小明溺水时,在自行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小波留在原地,小江跑到路边呼喊求助,并得到路人的报警和救助。因此,小明溺水身亡的后果与小江、小波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小明的父母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小孩下水溺亡同行人员是否担责,与同行人员的年龄有很大关系,如果同行人员是成年人,孩子溺水若未施救,时候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文典律师也提醒家长,在百忙中别忘了看好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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