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多高空作业,十分危险,如果不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不仅仅是施工人员容易受伤,同时也可能给路人造成伤害。那么施工导致路人造成伤害该谁负责呢?下面让文典侵权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初,张女士家附近的一条公路因铺设燃气管道被挖开。同年6月9日中午,她在跨过公路开挖的沟渠时,因散落的混凝土砾石打滑而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女士为此将燃气公司与施工方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此案中,施工方邱某在进行公路路面开挖施工时,未在施工路段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清理路面挖开产生的混凝土砾石等建设垃圾,给行人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对张女士在此通行时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燃气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应与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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