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国家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有相关的奖励。但是有些人因为害怕犯罪分子事后报复望而却步。那么怎么避免举报毒品犯罪后的报复呢?下面让文典刑事辩护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为避免举报毒品犯罪后的报复,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如果举报人是作为证人、被害人身份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保护措施,以保障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第七十三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
一般而言,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将及时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励金或划入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同时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将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此大家可以放心。如果生活中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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