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那在保管合同中是否使用留置权呢?欢迎阅读文典合同律师整理的文章进行了解。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此,留置权可以在保管合同中适用。
很多人会觉得这条不就等同于留置权只能在有偿保管合同中适用吗。其实不然。
1、当事人约定是无偿保管,但可以约定寄存人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有此约定,寄存人应依约定行事。即使无此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寄存人也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
2、虽然为无偿保管,但是保管人为履行保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保管人是有权向委托人索要的,委托保管人不得以无偿保管而拒绝。
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适用留置权,这是有效条款。
既然可以适用,那么保管人留置权如何行使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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