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