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律师文化?其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尽管律师界对律师文化有过激烈的讨论,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大家认同的解释。我认为律师文化中属于精神文化层面的律师的使命应是律师文化的核心。什么是律师的使命?有人说“律师应为权利而斗争,挑战公权力”、有人说“律师与正义无关”、还有人说“律师是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敢于与强权抗争的勇气,为真理献身的精神的一群普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使命。”
我认为律师的使命应当是:不忘初心,坚持信仰法律,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候守护好法律的最后底线。
改革开放以来,顶层设计上进入了法制建设轨道,并有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但从中国文化背景的宏观上思维,几千年国家治理从人治转变到法治。全面提升依法治国的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发挥律师在其中的作用,还需一个过程。没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你就无法理解,现行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的事,但现实中司法实务,行政执行是千奇百怪的变异走偏,阻力来自盘根错节的习惯势力。
去年顺利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也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明确的阐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党中央已经明确:律师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即律师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虽然党的大政方针已确定是里程碑的意义,但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还有一个漫漫的路程要走。而作为一名战斗在律师行业的普通一员,我也仍然是满心期待的。党的法治思想设定的律师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如何定位,国家机构的相应部门定位尚不明确。恕我直言,律师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身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江平先生倒是说过,作为律师对于权力的制约,有责任对于司法程序运行进行监督,不说权利而说责任,我以为此言极具中国特色。
埃尔曼在其《比较法律文化》中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类:第一类是那些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另外还有仲裁人、检察官、在准司法机构中工作的官员等等;第二类是代理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参与各种类型审判机构的审判活动的人员;第三类是法律顾问,通常他们不出席法庭;第四类是法律学者;第五类是一种各国极不一致,然而其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加的人员,即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和制度构成并不一致,这五类法律职业并非体现在各个国家,而且就法律职业本身而言,由于采取的标准不同,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也有差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也就不同。
但就法律职业的本质而言,它与职业的专门化和专业化是密切相关的,就从业者而言,对其的法律素质和任职资格也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而就法律本身的特征来说,要求其所属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这些方面来看,带有强烈行政性的法律工作者不能被看成是法律职业者,因为他们不具有法律职业的职业化特征,且有较强的隶属性和依附性,因此,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这四类人最具法律职业的典型性,而且这四类职业普遍存在于各国,并且在一个法治国家中,他们基本上主持着法律的运作和循环,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由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主要由这四类人构成。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西方是一个久已有之的概念,而在中国,最近才有人提出。2001年强世功在《中外法学》发表了《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出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他在这篇文章中动情地写道:“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得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
我仍以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主要由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构成,他们应该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各自在自己的职责要求下,各自独立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法律职业共同体追求的和谐,是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下的和谐。在各自职责要求下,各自独立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的同时不能破环共同的行事规则。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律师,更要具备独立的职业人格。
法学家研究的是法理问题,法官研究的应该是法律适用,检察官的职责应该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律师追求的是法律运用给委托人带来的最大利益保护。
法官要独立断案,遵循法定的程序,排除非法的、虚假的证据,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中立的判断,做到不偏不倚。
检察官捍卫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实体法律实施,还包括法律实施的正当秩序。检察官在保障国家、社会、公民合法权利不被侵害的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做到不枉不纵,不辱使命。
律师捍卫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具体的利益。律师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做到勤勉尽责。
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无可争辩的一致工作目标。
法官、检察官、律师有相同的法律知识,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有正常的关系交往,是构成一个正常司法环境的基本要素,如果缺乏共同的价值追求、缺乏共同的思维方式、缺乏共同的职业精神、缺乏共同的工作目标、缺乏各自独立的职业品格,则不可能构成一个完整而相互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之间将会存在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一条无情地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划分在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社会阶层中。造成当今社会对官本位的畸形追求,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神圣职业荣耀的摒弃,以及对彰显社会法治精神的律师职业的无端歧视与偏见。律师要积极投身法治社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爱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荣耀,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保持自己独立的职业人格。
在我看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岗位职责不同,但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协会应搭建好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纽带,发挥好“娘家”作用,进一步引导律师在法治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与司法人员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也正是因为我们法律人都有着这样共同的信仰,我相信我们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为上会自发的遵守以下的一些基本履职的规则:
一、如果你是法官:
1.深信法律才是自己的最高上级,领导不是。
2.认同律师与检察官一样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份,努力维持他们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
3.在法庭上不会给检察官递条子,告诉检察官如何对付律师。
4.在法庭上不会轻易指令法警将律师逐出法庭,尽管法官拥有这样的权力。
5.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说,你们不必请律师,这个案子请什么样的律师都是没有用的。
6.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说律师都是骗子。
7.对案件的处理不会故意绕开律师而直接和当事人勾通。
8.对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不会找借口拒绝。
9.对律师进入自己的办公区时,会给律师一些基本的司法礼遇,比如会让座或会倒一杯茶水等等。
10.在法庭上法官给予律师的司法礼遇和给予检察官的司法礼遇是一样,不会出现对检察官一脸温情而一转身对律师则是另一副冰脸。
11.任何抵毁或伤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事关法律职业共同体声誉的行为我们均会持相同反对或抵制的立场,我们不会因为任何一方的遭难而鼓掌。
二、如果你是检察官:
1.对待犯罪嫌疑人不会采用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
2.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时候,绝不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保障。
3.认同在法庭上法官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
4.除非法官滥用职权或枉法裁判依法被追诉,否则绝对不会轻易当庭对法官说出要予以法律监督这样的威胁话语。
5.除非律师明显恶意的提供伪证,否则绝对不会仅因为仅在诉讼上处于不利时,就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对律师予以打击报复。
6.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说,你们不必请律师,这个案子请什么样的律师都是没有用的。
7.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说律师都是骗子。
8.对律师提出的要求阅卷不会找借口拒绝。
9.对律师进入自己的办公区时,会给律师一些基本的司法礼遇,比如比如会让座或会倒一杯茶水等等。
10.在法庭对律师的态度和称呼都会体现出一名检察官的基本尊重。
11.任何抵毁或伤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事关法律职业共同体声誉的行为我们均会持相同反对或抵制的立场,我们不会因为任何一方的遭难而鼓掌。
三、如果你是律师:
1.认同在法庭上法官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除非法官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否则绝对不会轻易提出对法官的回避申请。
2.除非有确切的证据,否则绝对不会跟当事人讲,法官被别人买通了之类的话。
3.绝对不会跟当事人讲,只要当事人出多少的钱就可以买通法官等等。
4.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何批评只能基于明显的违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则时,才会予以公开批评。
5.任何抵毁或伤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事关法律职业共同体声誉的行为我们均会持相同反对或抵制的立场,我们不会因为任何一方的遭难而鼓掌。
上述这些基本履职守则,我们自发的遵守它并不需要华丽的修辞,不需要顶层设计、不需要明文的规定,只需要我们自愿遵从并相互给予对方一个最基本的司法礼遇即可,这种礼遇并非是基于对方的人品特别高尚或特别知名,而仅仅是因为对方所从事的职业背后代表着与自己有着相同的一种司法价值观。
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我有着坚定的信仰,坚持认为:国情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律师职业定位也不能同等于另类社会制度的律师。但我更坚持认为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有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这才有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一群搞法律的人用着共同的语言并奉行着一种共同的司法信仰,比如,我们都信奉法律至上,我们都相信法律规则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手段等等信仰,这就是法律信仰一部份。
因此,当你愿意遵从并信奉它的时候,法律共同职业体系就存在,它的体现有时就是一杯茶,如果你不愿意遵从并在内心中奉行实践它的时候,它就是不存在的,这完全与制度无关,与情怀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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