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欢乐颂2》正在热播,前,其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前,全集就已经在网络上泄露。相信不少的人正忙着保存到网盘,却不知泄露该电视剧全集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那么《欢乐颂2》全集泄露,被侵犯了哪些权利?下面让文典律师来为大家讲解。
(一)《欢乐颂2》全集泄露,涉嫌侵犯著作权:
1、什么是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的权利。电视连续剧《欢乐颂2》作为一种影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依法对该电视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享有著作财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该项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2、结合案情: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对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在进行巨额的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确保制片者收回投资以及将影视作品用于商业运作方面的利益,是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列举为侵权行为。泄露《欢乐颂2》全集,即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根据48条的规定,侵犯该种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电视台向制片人购买了该电视剧的出版发行权,以求通过播放该电视作品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在网上泄露电视剧未播放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电视台利益的损害,电视台方面也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诉讼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就像有法律专家解释称,此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又因传播面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很大,可以考虑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制裁。
(二)除了民事侵权,泄露者、网络平台和销售者,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违法所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被泄露的《欢乐颂2》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欢乐颂2》全集者,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此次泄露的电视剧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这些网络服务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欢乐颂2》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在国家主管部门已经明示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网络服务商继续为该盗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四)网民观看行为会侵权吗?
前述《重庆晨报》的报道还指出,《欢乐颂2》剧集遭遇泄露后,一些盗版商贩趁机在朋友圈微博兜售视频资源。有淘宝店主曾公开售卖《欢乐颂2》视频资源,价格最高达20元。而在微信朋友圈,也见到有人在各大群里分享“送审样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未经许可的观看行为也涉及侵权。网友观看的行为应该不涉及法律问题,只要不传播即可,但如果是将影片进行售卖等非法经营,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面对泄露的电视剧,追剧者应当保持理性,支持正版,积极同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以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便应当积极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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