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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微博斥“被代言” 明星肖像遭侵权几时休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21 11:14:22 | 点击量:

正在成都随国家队备战羽毛球世锦赛的林丹,近日通过微博打假:“最近某些不法商人在网上做微商或代购保健品,伪造本人微博照片,滥用本人肖像,谎称由我代言,我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请大家注意。”他在微博中并没有点出滥用其肖像的具体产品。明星被侵犯肖像权的现象一直存在,商家通过这种侵权做法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但明星却因此陷入了困扰之中。怎么保护自己的肖像权,面对此类侵权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林丹微博斥“被代言”  明星肖像遭侵权几时休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是只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去盗用别人的肖像。侵犯明星肖像权,就是指在没有经过明星的同意下,而去私自用他们肖像。因此,这些明星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

文典律师提醒: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若遇到人身侵权,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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