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微商商品,与其在微信签订购买合同,交易时对方违约,可以凭借微信签订的合同维权吗?用微信签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下面,文典合同纠纷律师就用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下微信签订合同的效力,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典型案例:
去年7月的一天,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采购复印机。被告发给原告一张复印机照片,并注明“图片是全配,实际只有单纸盒”。原告便向被告询问:“这个功能?”,被告答复:“复印、打印二合一”。原告问:“多少钱?”,被告答:“4300元”,原告回复:“OK,成交”。同日,原告在“销售合同”上盖章签字后,将该合同交予被告,被告在一周内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并交予原告。
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B195柯美复印机及恒温工作台,单价为4300元;交货时间为2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货到即付;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如有异议,必须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申报,逾期不作处理;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违约,否则将支付对方30%的货款作为违约金等。
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4300元,被告于当日下午将B195柯美复印机及工作台送至原告处。当天下午,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称其收到的复印机与被告图片上的复印机严重不符,要求被告将复印机更换为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的B195柯美复印机,遭到被告拒绝。之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属于标准配置的复印机。而全配的复印机是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这些配置的,型号为“B235柯美”,并非“B195柯美”,而且全配复印机的市场价格为9600元左右。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与违约交付?
本案原、被告作为普通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至于采用微信形式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双方合同对于复印机规格型号的约定已替代了图片的内容,且图片对于原、被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复印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理由不足,故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就微信形式订立合同本身的形式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的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手机微信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理应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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