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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与登记离婚竟有这些区别

作者:马娉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12-18 10:04:11 | 点击量: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不同的离婚方式。今天,我就为大家介绍下调解离婚与登记离婚的区别,以及离婚调解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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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与登记离婚的区别

调解离婚:法院离婚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如果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就会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法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签收,这就是调解离婚。

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包括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通过登记程序来离婚,登记离婚在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调解的流程

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功并结束。

总结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是开庭调解不成,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

二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进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另外需注意,在离婚调解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是需要承担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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