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伪造的公章被该公司使用过,那么就默认该公司追认了伪造公章的效力,出现纠纷时,该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如果是真印章出现在伪造的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中,公司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文典成都律师 带大家了解。
案例
甲与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关于本案借款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甲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2009年7月30日的《借款还款协议书》表述的借款主体为乙,甲、乙在公安机关的询(讯)问笔录中亦陈述本案借款主体为乙,尽管案涉《借款还款协议书》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但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某公司已就公章加盖的过程作出合理说明,甲在公安机关的询(讯)问笔录中亦陈述某公司在借款还款协议书上的公章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在见证人处签字后其拿去某公司加盖在乙方处,原审未依据加盖在借款还款协议书上的某公司印章认定某公司系借款人,相应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经鉴定涉案协议印章真实,但因公章与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协议的真实性亦有重要影响,原审法院以公章与文字形成先后不影响协议真实性的判断为由,不予支持,确有不当。该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由此可看出,合意形成的真实性存疑时,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这种特殊的情况,主要出现的场景是:
(1)因公司印章管理不善,“真印章”被偷盖;
(2)公司为办事“便利”,对外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被他人恶意利用,出现“黑压红”(即先盖章后打字)的文件。
温馨提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应该加强印章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用章管理流程。
2、对外签订合同,不能“认章不认人”。虽然规定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均可有效,但是重大合同我们建议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样更加稳妥。
3、伪造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等侵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构成构成犯罪。
阅读完以上内容后,若你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 咨询电话,和成都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获取文典律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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