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是根据毒品数量、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来确定的,那么,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介绍。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对于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加以整理,可以发现在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甚至同一地区检法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认识混乱,甚至部分司法机关鉴于当前没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范性解释而尽量避用这一量刑幅度,造成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成为“空挡”而虚置。
1.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处置的冲突
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困惑和分歧长期存在,直接造成同类案件在量刑幅度上的巨大差异,尤其是不同法院之间同罪不同罚的情形更为突出。以北京市两个不同的区法院的判决为例,北京市A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8克,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而在另一起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中,B区法院则认为被告人许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8克,二被告人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等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从以上两个案例之间的量刑差异不难发现,不同法院对于“哪些情节”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节严重”,在认定上存在巨大的争议与分歧,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法院连“累犯”这些的“法定”的“从重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都完全达不成共识。此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不仅导致量刑的不统一,也使得司法的公平性受到了减损。
2.同一地区检法之间的冲突
除了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在认识存在分歧之外,同一地区检法之间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方面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同样以北京市某区法院的审理的案件为例,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9月13日,在北京市某居民小区内,向王某某贩卖4.96克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又从赵航身上及其乘坐汽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44.87克。毒品已收缴。2013年11月15日公诉机关对赵某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赵某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有期徒刑5年至6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但是,法院最终并没有采讷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决认定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赵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为44.87克,接近50克,根据北京地区近年来司法工作实际和既往判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此数量,一般应视为“情节严重”,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故而认为原审判决未认定赵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情节严重”,导致重罪轻判,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仍然以法律依据仍不充分,故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例中,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经历了一审、二审的“较量”,更加表明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是仅仅在涉案毒品数量上接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的数量上限,还是在数量之外,“情节严重”是指不包括毒品数量在内的“其他情节”,存在着严重的认识不统一。
3.量刑适用的空挡
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之外,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适用“3年有期徒刑至7年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形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空档,进而普遍造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中要么畸轻,要么畸重:在没有达到“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的数量上限时,量刑畸轻;在突破这一上限时,量刑上直接越过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中间刑段,跳跃到“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刑状态和结果,可能是1克之差,至少在量刑结果上跳跃了4年,全面畸重。
具体而言,《刑法》第348条是在数额犯之外,通过增设特定情节的立法模式实现对于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换言之,立法者在数额犯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设定具体情节以抬升刑罚幅度,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罚的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仅概括性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何为“情节严重”,即“情节严重”应当如何认定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也就是说,什么是立法认为应当加重处罚的“特定犯罪行为”,答案需要司法者自己去寻找。因此,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这一量刑幅度的适用难免都极为谨慎,尤其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定依据应如何加以评判与追究,逐渐成为刑法学者和实务部门争议的焦点。更为特殊的是,如果是在数额之上,单纯地增加了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量刑情节,也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是,恰恰是在“情节严重”的“加重量刑情节”之上,再次回到了与第一量刑幅度的“数量”相衔接、相吻合的“数量标准”,一下使问题变得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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