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重视不足,容易受股东个人的高度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人格的不独立。那么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担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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