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06-09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合伙协议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刁伟玮,被上诉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国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王某某在2002年之前合伙做木材生意。2002年底,因国家出台禁伐令致使生意亏损,双方解除合伙关系。2003年2月8日,双方对合伙期间经营清算后,王某某向林某某出具条据一张,载明:所欠林某某13万元本金从2003年1月起以8%计息,原来的1.2‰计息作废,不再计算。经林某某多次催收,王某某于2008年2月8日向林某某出具《关于还款的计划》,承诺在2008年6月底以前归还一部分,在2009年1月中旬前归还余款(总金额10万元)。之后,由于林某某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王某某催款无果,遂于2011年1月12日在《天府早报》上刊登公告,要求王某某尽快归还欠款10万元,但王某某仍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欠款条据、《关于还款的计划》、《天府早报》刊登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林某某、王某某在合伙经营关系终止后进行清算,王某某出具欠款条据确认欠林某某13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因此,林某某、王某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某对林某某负有债务。之后王某某再次向林某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09年1月中旬前还清欠款10万元,由于王某某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改变债务系属前述欠款条据中所涉债务的延续,林某某诉请的10万元欠款系林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之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