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947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科,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敬某。
委托代理人卢晓栋,某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武,某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敬某、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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