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2月7日,成都某建材城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单项桩基工程发 包给成都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该合同第43.3条约定“三项费率(文明施工增加费率、施工技术措施费率、劳动保险费率)按2.7%计取,但承包人必须达到成都乐清标化工地标准;若达不到成都标化工地则全额扣除三项费率。”第43.5条约定:“定向议标造价的确定办法:
(1)计价依据:采用四川省(94)计价依据和成都补充定额。
(2)材料预算价:执行《成都建筑》2012年5月份信息价,其中„„;泥浆外运消纳费58元/m3,桩泥外运消纳费40元/m3。”2014年9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建材城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污泥横流,没有达到成都标化工地标准,于是按合同约定应全额扣除三项费率;泥浆外运消纳费按58元/m3计算,桩泥外运消纳费按40元/m3计算。对此,建筑公司有异议。
认为
1、建材城的总包土建工程已取得成都市标化工地,建材城应按2.7%支付建筑公司三项费率;
2、按照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版)的规定,泥浆、废渣体积的工程量计算方式是单价乘以3,即按58元/m3×3;40元/m3×3计算工程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建材城在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不仔细、不专业,不知道单项桩基工程没有单独乐清市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标准,更没有单项评审。
总包的土建工程已达到成都市标化工地标准,该内容中已包括单项桩基工程,故建材城应支付建筑公司2.7%的三项费率。施工合同中就泥浆和桩泥外运费率问题,如果有注明“按实方计算”,就不存在争议了。因为少了这五个字,就会理解为套定额计价,即建筑公司主张的按单价乘以3计算工程量。要公平、合理解决这场纠纷,双方必须要提供招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前的预算书,来说明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
由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造成建材城和建筑公司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在合同签订时就埋下了这长达三年的纠纷,对双方来说,均消耗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财力。
因而在签订合同时,对各个条款的约定都应当严谨,******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逐字推敲,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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