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3438825761

文典案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典案例

高某某、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06 10:22:40 | 点击量:

(2014)金牛刑初字第X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蒋国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X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静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蒋国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5日17时至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46号世家酒店员工宿舍1栋1单元楼下,由高某某、李某某望风,龙某某撬锁,共同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美利达”牌自行车各一辆(经鉴定,两辆被盗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被民警抓获,在其带领下,民警于同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有立功情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盗自行车购买凭证,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高某某的前科证明材料,退赔赃款及谅解证明材料,证人彭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二名被告人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均行为积极,故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依各自具体情节、作用区别量刑。

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赃物自行车二辆应予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逍潇

相关知识推荐:

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罪适用法律解释

刑事自诉办理流程是怎样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6-06 10:22:40 【打印此页】【关闭
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马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与沈某某、胥某某、成都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秉承开放、包容、超越、引领的办所理念,欢迎优秀的您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