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文兵,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某某,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第三人杨某强,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刘尧,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第三人杨某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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