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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使用纠纷处理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7-25 17:05:53 | 点击量:

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文兵,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第三人杨某强,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刘尧,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第三人杨某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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