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潘某
委托事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双方调解
承办部门: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律师
承办律师:李**、赵**
一、基本案情
潘某与杜某于20**年*月确立恋爱关系,因为双方感情稳定,潘某于20**年为结婚而出资购置成都高新区的房产一套,为节省交易费用,决定以被告名义购买**房产作为两人婚房。然而20**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却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潘某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之诉。
二、代理意见
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之诉,原告潘某与被告杜某系恋爱同居关系,后因双方分手而发生财产纠纷。
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男方转向女方账户的是购房款及还贷款,还是日常同居生活的消费款?原告认为,在原、被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应当依法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被告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房屋,虽登记于被告名下,但原告支付了大部分的首期款、装修款及还贷款。原告对该房产的贡献极大,故原告有权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此外,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被告的款项,亦有权要求返还。
三、代理结果
我方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一开始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直意见,后双方私下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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